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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点击量:90    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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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高校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经公安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学校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相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分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分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师生、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警、扑救初期火灾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高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督促高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学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5)督促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维护和检测,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并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应急疏散计划,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检查和维修;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批准校园各单位使用明火作业;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受理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工程、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学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酒店(招待所)、幼儿园、幼儿园等文化体育活动、公共娱乐等拥挤场所;

  (7)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学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的单位(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消防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配置齐全、完整、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组织演练,经学校消防机构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修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修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消防机构应当参加学校各项工程的招标验收,学校各单位在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礼堂等拥挤场所,禁止非法使用大功率电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规范经营,制定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对明火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接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请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督员,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火灾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点消防安全单位(部位)应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并确定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率。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消防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疏散人员,及时扑救。

  (一)消防设施、设备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完好有效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及时检查和消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指出的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资金ng体育官方入口。ng体育软件下载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起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改危险部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法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记录报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备案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了解消防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方法。

  (5)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园报纸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重点消防安全单位(部分)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为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和设备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应急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以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ng体育官方app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计划。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资金用于校内灭火设备的配置、维护和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的备用设施和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以确保学校消防工作的正常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火灾隐患,对消防专用供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和改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评价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大火灾的,除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当年的评价资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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