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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量:53    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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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1994〕148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工程局、勘察设计院所属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也适用于我国国际列车。

  第三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部领导,由铁路局、工程局、勘察设计院负责。各局、医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适应铁路改革发展。

  第五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辖范围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主管领导对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ng体育娱乐。

  第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工程现场消防工作由工程总部负责,还应成立消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5)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新员工和改变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于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客货运输的相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三知三会”(了解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灭火方法;报警,使用灭火器,扑灭初期火灾),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满足预防和扑灭火灾的需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铁路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生产、销售、维护、检测单位应当向铁路部公安局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消防设备、设备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如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应定期对设备、设备进行检测、调试和维护。未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条 现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组织现场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

  重点工程现场必须分区布置,分为施工现场、消防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域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现场临时设置方案经工程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现场临时设置方案经工程部(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车站内设有商场、酒店、酒店、销售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候车室、售票厅应当制定疏散旅客的应急预案。候车室应设置应急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车站主管部门应办理站区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必须负责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五条 车站应设专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检查,并配备危险品检查仪,保持设备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 车站应向乘客宣传铁路站车辆防火防爆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通道内不得堆放行包物品;消防设施和设备不得随意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新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新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三十条 列车长负责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成立了以列车长为组长、警长、车辆乘务员为组长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消防领导小组会议,将消防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列车开始前,由列车负责人组织,警察负责人、车辆乘务员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最后,彻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客车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得放杂物,离人加锁。炉灰用水浸泡后清除。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餐车上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的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按时清除油垢,并认真填写清洁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 车厢配电装置应保持良好、清洁。严禁将物品存放在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配电室离人加锁。

  第三十五条 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拉电线、安装电气设备或将物品放在电气设备上。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六条 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乘务人员应劝阻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乘客。

  第三十七条 操作“两炉一灶”、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应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根据《旅客列车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明确疏散、灭火、现场保护、伤员救援等工作分工,并定期进行演练。每位乘务员都要牢记应急方案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乘务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注意车厢内发现异常情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按应急方案果断处理。

  第四十条 旅客列车每辆车厢至少应配备两公斤以上两公斤ABC干粉灭火器,悬挂在车辆两端方便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应牢固、配套。灭火器检查、维修标志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他停车线停留时,应当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身上。

  第四十二条 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邮政车、行李车货物堆码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不得堵塞端门。严禁邮政车用明火烧水做饭。

  第四十三条 新型卡车、易燃液体罐车、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应当符合铁道部有关消防设计标准的规定,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当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天花板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门标准。地板损坏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四十五条 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防护车、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热货物的车辆,烟筒和车顶必须填充隔热材料。

  第四十七条 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为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并用防火性能好的蓬布紧密覆盖。

  第四十九条 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容易含火的货物,装车前温度高、易自燃的货物,必须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可装车。

  第五十条 货运人员要认真落实监装、监卸责任制,装车后做好检查,防止普通货物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 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工具。

  第五十二条 在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滑动、限速连接和编组隔离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组织站(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装载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车辆的固定停留线。线路两端的道岔应向不能进入线路的位置拉动并锁定。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等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要临时停留在非固定线路上时,禁止在线溜放作业。

  第五十四条 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后方准挂运。

  第五十五条 车站对准备好的列车,向运营车长或列车货运员介绍防火安全情况,并按规定办理车站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运营车长、车号员、列车货运员、商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的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通风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组隔离、蓬布覆盖、捆扎、腐烂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罐车是否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是否有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货物护送人员应当遵守《护送人员须知》的规定。列入货物列车的工厂维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自备炉具进行烹饪和取暖。

  第五十七条 各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检查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的防火安全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通知邻局。对有严重火灾隐患的卡车,应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的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等喷火工具。

  第五十九条 车站应严格检查在专用线上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

  第六十条 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六十一条 列车在高坡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作示意图操作机车,交替使用大小闸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 高坡段列车检验所应严格按照作业标准更换闸瓦,调整行程和空重车手柄位置,严格进行保压试验。

  第六十三条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拆除施工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第六十九条 在货场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后,应派人监护,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七十条 铁路货运仓库是一个综合性的中转仓库,其存储货物的风险分类,危险货物按甲类管理,易燃货物和普通货物按丙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和货区。易燃气体和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潮湿或暴露在阳光下容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不得存放在露天。危险货物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或者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ng体育官网下载链接

  第七十二条 库存和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堆放。货物堆垛间距不小于1小于1.0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防火间距。危险货物每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货物堆码不得埋压圈占用消火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2.0米。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运输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确认无变质、分解、阴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和分类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应当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以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仓库中分隔或划定专用货物位置,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报铁路分局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设有办公室,必须与仓库建筑物进行防火隔断,加热炉烟囱应加防火网(盖)。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和处理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七十八条 仓库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当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条 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仓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保护。

  第八十二条 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不得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防爆仓库灯具。

  装卸作业时,卡车使用的移动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变压器、开关、电源插座不得安装在仓库内。

  第八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后,铁路局、分局、铁路公安局、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发生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或旅客列车火灾事故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行车事故的,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第八十四条 车站应制定接入起火列车的计划,并纳入《工作细则》。行车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并及时向车站报警。接到报警后,车站应迅速向铁路分局调度,并向消防队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扑救。

  在火灾救援工作中,在附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前,乘客列车由列车长负责,货物列车由运营车长负责,没有运营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到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消除危险,扑灭火灾。

  第八十六条 每一次火灾事故,各单位都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认真处理。

  火灾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铁路部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进行升级。停留公交车发生火灾事故,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旅客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构成重大、重大火灾。除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外,还应追究铁路分局主管领导责任,处理结果报铁路部主管部门。

  第八十八条 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地铁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特种车辆火灾,由地铁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上述机车、车辆属于非管辖单位的,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确定火灾事故原因和火灾统计。

  第八十九条 火灾事故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条例》执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火灾造成的行车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行车事故引起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仅计算火灾部分。

  第九十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人员,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由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九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ng体育软件下载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4)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铁路新建改造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进行消防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九十二条 铁路局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建筑消防审计,由铁路公安局消防机构审核;跨铁路局由铁路部公安局审核。

  第九十三条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消防检测、勘察、宣传设备、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铁路局、工程局、勘察设计院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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