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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电子游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点击量:79    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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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检测、消防安全评价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或者垄断行业。

  (五)取得国家消防设施经营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水平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取得国家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标准开展以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维护检测,确保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客户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检测机构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后,应当制作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护日期在内的标志,并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物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服务情况,并根据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布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工作规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员工的相关信息,发布员工、诚信、监督管理信息,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检查、服务单位现场检查、机构办公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内容如下: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维护和检测,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根据消防监督管理的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抽查以下内容:

  (6)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八)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职业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是否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时,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倒查。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对其他火灾的调查,可以根据需要对为消防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反向调查ng体育电子游戏。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产,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以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6)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职业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虚假文件,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建筑物醒目位置公布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积分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维修后的建筑物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不发挥应有作用,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消防救援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指定、伪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财产,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篡改结果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结论定性偏离客观实际。

  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结论定性偏离客观实际。   第三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规定所需的文件样式,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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