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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app官网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令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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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该决定已于2012年7月6日通过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和检测意见负责。”

  6、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第二款:“依法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属于人口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九、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配电、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将第四款修改为:“2/3以上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证明;

  13、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验收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和施工许可证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文件复印件。

  14、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天内当场或者通知所有需要纠正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价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15、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确定为检查对象;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备案期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记录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在人口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17、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进行消防记录抽查的”。

  第二项修改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查、验收或者拖延。”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风格,由公安部制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的决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外,还应当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共同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按照原审计意见或者备案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并承担以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接受抽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设置的公共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经营。

  (五)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2)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应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检查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材料的消防产品和质量,使用合格的产品,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2)检查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材料的消防产品和质量,使用合格的产品,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施工人员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标志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完好有效。ng体育app官网最新版本

  (2)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不得同意使用或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和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4)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餐厅、夜总会、娱乐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馆。ng体育官网下载链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依法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属于人口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和海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中文文本,以及其他关于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2)消防设计文件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但根据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配电、消防设施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所选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少于7人,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议后5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家评审意见,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证明;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消防验收评价标准组织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对综合评价结论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综合评价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验收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和施工许可证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应当出具备案材料齐全的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当场或者通知所有需要纠正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价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确定为检查对象;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备案期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实行主要责任承担、技术审查、审查分离和集体审查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主要负责人、技术审查员、行政审批人应当按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在人口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的关系的,应当避免。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公民、法人等组织有关建设项目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告,应当在3日内组织人员核查,并及时通知举报人核查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设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的区域准入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不得参与或干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所有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或者职权依法撤销许可意见:ng体育官网入口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许可,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许可,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消防记录抽查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计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查、验收或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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