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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官网入口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条例

点击量:76    时间: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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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专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有利于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消防救援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救援称号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高消防救援人员对低消防救援人员,高消防救援人员为上级。高级消防救援人员在职务上属于低级消防救援人员时,为上级担任领导职务或高级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任职时间、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消防救援称号。

  (1)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收,取得大专、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称号;硕士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称号;博士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称号;

  (二)从消防员中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据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等级;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转入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的,按照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职称。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聘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头衔;

  (3)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有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的,根据相关专业工作时间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中相同条件的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头衔。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经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森林消防队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经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领导指挥机构和森林消防队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2)授予一级消防队员、二级消防队员、三级消防队员、四级消防队员和预备消防队员,经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进行晋升。

  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消防员消防救援职称的晋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按照规定的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三)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经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森林消防队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1)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经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领导指挥机构和森林消防队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兼备,其消防救援称号可提前晋升。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职称应调整至相应等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等级相同。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职称应调整至相应等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等级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被降级、撤职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职称,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等级相同ng体育官网入口注册。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消防救援人员,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当取消消防救援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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