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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点击量:54    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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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令令第61号) 公安部长办公会议于2001年10月19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相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单位应当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实施并组织实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用户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和用户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烟花晚会、元宵节等大型火灾危险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者和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烟花晚会、元宵节等大型火灾危险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者和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商对总承包商负责,服从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建筑物局部改造、扩建、装修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以下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1)商场(市场)、酒店(酒店)酒店(酒店)、体育场(馆)(馆)、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共聚集场所)如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共聚集场所);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共建筑,如高层公寓楼,城市地铁、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粮食、棉花、木材、百货公司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集中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集中管理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领导下,集中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在满足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烟花晚会、元宵节等大型火灾危险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电力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消防应急疏散计划演练、气电设备检查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评价、奖惩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对消防安全影响重大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的关键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对消防安全影响重大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的关键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明火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接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实施现场监护人,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进行火灾施工ng体育网页版。消防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当公共聚集场所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明火时,施工单位和用户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分开,清除动火区易燃易燃物,配备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监控,确保施工和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门、消防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正常。

  (三)在经营、生产、教学、工作期间,锁定、遮挡或者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设备,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消防技能培训,提高防火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确保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免费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止报警。

  灭火后,消防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进行日常防火检查,并确定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率。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营业期间,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检查应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检查,其他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检查。

  消防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始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六条 机关、组织、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维护。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和检查。灭火器应建立档案,注明配置类型、数量、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物的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纠正并督促落实:(一)非法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单位在消除火灾隐患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保证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产整改危险部位。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记录报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备案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但无法自行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组织、事业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ng28官网登录入口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每年至少对每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公共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内容还应包括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ng体育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片、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计划。其他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细,充分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上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款前款规定中的第(二)款、(三)、(四)、(五)项目记录应当记录检查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处理措施;第(六)项记录,应记录培训时间、参与者、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部门和人员。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保管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件、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备查。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保管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件、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备查。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价内容。单位应当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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